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录入者:电气系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学生选择学习专业、把握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是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目录》同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提供重要帮助。

第五条 《目录》根据专业设置的普适性和区域性分为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审核批准设置的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形成本地区域特设专业。全国通用专业每三年调整一次,区域特设专业每年增补一次。

第六条 《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表示。专业大类是根据产业或行业分类,专业类根据行业或技术领域分类,专业根据职业岗位群或相关技术分类,体现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区域、专业对接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第七条 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新专业申请。新专业名称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规范,其专业代码可在专业大类与专业类中已用专业代码后按顺序排列,专业代码前加本省行政区划代码。新专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后,纳入所在地区的区域特设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八条 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条件;

(六)如该专业有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开设时必须达标。

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处于或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的,或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暂缓通过的高职高专院校,不得申请新设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根据管理权限分为国控专业和非国控专业。现行国控专业包括公安大类、医药卫生大类中临床医学类和文化教育类中教育类专业,其余专业为非国控专业。国控专业设置管理将根据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高职高专院校设置国控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置非国控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930日前,将本省确定拟新设的国控专业(次年招生)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131日前,将本地确定的当年拟招生专业(含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及相关信息,通过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工作平台报送教育部,实现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对接。教育部对各地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年度统计汇总,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高职高专院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专业设置。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未经批准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五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对人才培养定位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连续三年达不到本区域内平均就业率或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拨款标准、评估认证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量化指标。

第十六条 各地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职高专院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教育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门评估机构等,定期对专业办学水平进行认证、评估和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各省份、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核定年度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区域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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