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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报九起商业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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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通报了九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据悉,2007年,全省集中查办商业贿赂案件317件,结案293件,涉案金额8754万元。其中查办发生在医药购销、土地批租、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和经销、证券期货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案件217件,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68.45%。一批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被依法严厉查处。

  1、黑龙江省鸡西市农业发展银行原行长孟宪君受贿案。1998年至2000年,孟宪君在任七台河市农业发展银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推销粮库资材、销售粮食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人民币38.3万元。2007930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孟宪君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二年、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五年、私分国有资产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2、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五环制药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徐家增受贿案。2000年至2005年,徐家增在任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院长期间,在购买和租赁医疗器械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女儿出国需要担保资金、借款等为由,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2万元。200797日,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徐家增有期徒刑十六年。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潘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原工程师温志军受贿案。温志军在齐齐哈尔车辆厂委派到齐齐哈尔潘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任工程师期间,于20036月至20069月,在订购电子设备及元件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6.8万元。2007712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温志军有期徒刑十二年。

  4、黑龙江省富锦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原局长栾玉春受贿案。20049月,栾玉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送人民币10万元后,不再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2007628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栾玉春有期徒刑十一年。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卫生局信息统计中心原党支部书记张万亮受贿案。张万亮在担任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院长期间,于200410月,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工程招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其子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07827日,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万亮有期徒刑十年。

  6、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精煤集团公司总医院原采购中心主任刘洋受贿案。20054月,刘洋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34.6万元。2007827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洋有期徒刑六年。

  7、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医学院红旗医院原基建办副主任夏显静受贿案。1996年至2003年,夏显静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8万元和价值35万元的住房一套,夏显静共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3万元。2007816日,牡丹江海林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夏显静有期徒刑五年。

  8、黑龙江省勃利县林业局工会原副主席于春受贿案。于春在任勃利县林业局红星林场场长期间,于2006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违反国家林业政策超计划采伐的4000余立方米林木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某木材加工企业,收受贿赂人民币10万元。2007108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于春有期徒刑五年。

  9、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试采作业队原经理荆有志受贿案。200312月,挂靠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试采作业大队的个体户徐某,为了感谢荆有志在试油工程上的关照,送给荆有志美元6万元。2006122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荆有志有期徒刑五年。

  从通报的九起商业贿赂案件看,当前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呈以下特征:一是商业贿赂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涉及到工程建设、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二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三是商业贿赂暴露的周期长,有的犯罪分子隐匿长达十余年之久。四是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往往涉及多种罪名,与其他犯罪牵连并交织在一起。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严厉打击。

  全省各级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要以通报的案件为鉴,从中汲取深刻教训。要加强学习,增强党性、提高修养;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中央《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要求,增强法制和纪律观念,做到自重、自省、自警。各级政府部门要抓住人财物等重点岗位和环节,健全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的机会和空间。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查办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取信于民的重要手段,摆到重要日程,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要着力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批租、医药购销和医疗设备采购、金融证券等重点领域发生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始终保持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依法惩治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活动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形成突破案件的整体合力。

作者: 录入者:王磊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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